- 索 引 号:xm00110-03-00-2024-003
- 备注/文号:厦民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30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老年助餐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老年助餐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增进民生福祉,更好满足全市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养老〔2024〕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助餐服务站点”,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长者食堂和社区助餐点,具体为:
(一)长者食堂,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场加工制作食品方式向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二)社区助餐点,是指不具备加工制作食品功能,主要通过接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供餐单位配送的食品,供老年人到站点取餐或用餐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助餐服务单位”,是指通过运营长者食堂、社区助餐点或者直接送餐上门等方式,向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工作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原则,稳步有序地推动助餐服务站点建设,发展方便可及、经济实惠、营养健康、安全可靠的老年助餐服务。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对经济困难的户籍老年人用餐提供兜底保障,为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用餐提供适度补助,为所有老年人用餐提供便利服务。在此基础上,助餐服务站点可以同时向其他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统筹利用。
第四条(结算方式)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建设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补助结算平台(以下简称“市结算平台”),为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提供补助资金集中结算和清算管理。助餐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结算平台的统一要求,配置符合数据接入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的身份识别智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智能终端”),规范化采集用餐人员的身份信息,确保补助政策精准保障到人、到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补助的助餐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长者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区助餐点指定专人负责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严把订餐质量关,并配备必要的保温容器、防蚊蝇设备等。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近一年内未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长者食堂参照养老机构食堂管理要求,依法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如实录入追溯信息。
(四)根据本地区老年人饮食和消费习惯,结合主管部门推荐的老年人健康食谱,合理搭配食材,制定供餐食谱并定期更新。至少提供午餐或晚餐,鼓励提供一日多餐服务。
(五)助餐服务单位通过助餐服务站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站点安装符合标准的智能终端接入市结算平台,按要求准确登记用餐人员信息。同时,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将主要出入口、厨房、分餐台、餐厅、收费处等重要部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并接入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助餐服务单位通过送餐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市结算平台进行订餐和结算,按照平台要求开展服务并准确登记信息。
(六)符合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民规〔2022〕3号)相关要求。
第六条(设备补助)
对助餐服务单位在其助餐服务站点安装的符合接入标准的智能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设备,按照每个站点1万元标准予以设备补助。其中未享受过政府建设或改造补助的助餐服务站点,额外增加1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对场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并根据需要适当添置轮椅、拐杖等老年辅具设备。同一家单位运营的同一个站点只予以一次设备补助。
申请设备补助的助餐服务站点,应当正式开展服务满一个月及以上,并达到以下服务规模:
(一)长者食堂的日均供餐量不少于30人。
(二)社区助餐点的日均供餐量不少于10人。
日均供餐量按照助餐服务站点上一个月每天供餐数量的平均数确定。
第七条(用餐补助)
对享受助餐服务的本市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予以每人每次3元用餐补助,每天最多补助一次且当次用餐消费金额应当不低于10元方可享受该补助。对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等政府保障对象老年人用餐,各区可结合辖区情况,额外予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决定,同时要明确供餐品种标准,确保用餐质量。对不涉及用餐收费(免费)的助餐服务站点,经所在区民政局同意后,可以不受用餐消费不低于10元的限制。
在厦长期居住生活,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第八条(配套政策)
支持各区、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对助餐服务单位的配套优惠政策,在建设补助、场地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方面予以额外支持。
支持各区、镇(街)采取购买服务、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优先保障好各类政府保障对象老年人的用餐需求。
如无特别规定,本办法明确的各项补助与其他优惠政策均互不冲突,可以同时享受。
第九条(公示监督)
区民政局对享受补助或优惠政策的助餐服务站点颁授长者食堂或社区助餐点牌匾,督促助餐服务单位悬挂于站点主要出入口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所在镇(街)共同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申领拨付程序
第十条(设备补助申领)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备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助餐服务单位申领设备补助,应当向其助餐服务站点所在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报送市民政局、财政局核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体制下达给各区,由各区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用餐补助拨付)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用餐补助,由老年人户籍所属的区财政承担,台湾地区老年居民由其在厦常住地所属的区财政承担。
本项用餐补助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拨付。市结算平台通过各助餐服务单位配置的智能终端,采集汇总全市用餐人员相关信息;区民政局定期通过市结算平台进行费用结算,以平台出具的结算报表为依据,直接予以拨付补助资金。结算周期由各区民政局确定。无特殊原因,不要求助餐服务单位额外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助餐服务单位在向老年人收取餐费时,应当直接扣减与用餐补助相应的金额。两家或两家以上助餐服务单位采取合作方式共同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老年人的用餐记录及补助不重复计算,在结算时计入直接服务老年人的一方。
第十二条(个案处置)
对于个别因客观条件有限难以接入市结算平台统一管理的助餐服务站点,各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自行确定用餐补助的审核拨付方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
助餐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分工)
市、区民政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总体统筹、组织协调及督导考核。
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助餐服务单位的登记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指导。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各助餐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
各单位加强部门之间会商协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违规处置)
助餐服务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除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外,可同时停止其享受补助政策、收回公示牌匾。
对截留、挪用、骗取或盗取财政资金的,由拨付资金的主管部门予以追缴违规资金并列入诚信档案,两年内不予享受补助政策。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政策衔接)
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如有调整的,按照最新发布的通知执行。国家或上级机关对相关资金管理或补助政策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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