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4-012
- 备注/文号:厦民〔2024〕5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7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深化“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民政局制定了《深化“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线索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养老机构“点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叶婉茹,联系电话:0592-2892023)。
厦门市民政局
2024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深化“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持续深化“点题整治”工作,构建养老服务领域亲清政商关系,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持续推动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推动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构建多层次养老机构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满足全体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对象
全市已登记备案在运营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公建公营、民办养老机构。
三、整治内容和目标
在2023年点题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确定以下整治重点内容:养老机构场所安全不达标、隐患整治不彻底、设施陈旧维修养护不及时、护理人员持证人数少、服务照料不规范等问题;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公建民营合同期过长、评价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民政基层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政策落实不精准、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
通过持续深化实施方案,实现整治目标:至2024年9月底,全市在运营养老机构100%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100%消除;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100%执行;对有集中照护意愿的低保且完全失能老年人,通过“一事一议”低偿或无偿的方式100%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收尽收;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全市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000人次,持证人数明显增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所有基层养老服务业务经办人员全员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业,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民生治理品牌;养老服务监管持续加强,群众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四、具体措施
(一)结合党纪学习教育,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服务意识,要建立一对一挂钩联系工作机制,在养老机构遇到困难时,积极作为、靠前服务。要深耕养老机构,精准发力,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鼓励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要帮助机构纾困解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构建阳光、健康的政企关系。在与养老机构交往中,要清正廉洁,不心存私念,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民政部门要认真查摆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相互勾结套取财政补贴,是否存在乱检查、乱摊派或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等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是否存在在养老机构挂职领薪,或以无偿或者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转嫁费用支出等等,切实做到“亲”而有度与“清”而有为的有机统一。
(二)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各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中心排查发现养老机构风险隐患,要建立“四个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机构自身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严防死守,协调专业部门集体会诊,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安全不达标的机构决不允许“带病”运营。对于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有效防范消除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督促养老机构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疏散逃生演练。开展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解决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问题。
(三)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三方评估。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贯标达标工作,加强宣传推广,全省统一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对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要报请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守好养老机构安全红线和底线。各区民政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实现在运营养老机构100%达标。要求养老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收住对象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制定“九防”应急预案。将“九防”的落实情况纳入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四)推行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落实《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4〕40号),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执行。各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中心应加强养老机构的等级申报、推荐、评定工作,实现等级评定全覆盖。对照“2025年之前评定乡镇公办养老机构一级、二级应达到80%以上,评定县级公办养老机构二级、三级应达到80%以上”的目标任务,尚未完成的,应尽快组织落实。
(五)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各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收益支出、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严禁养老机构利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牟利。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严格落实《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规范入住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评估和收费价格。督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落实国有资产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社会投资保底机制,必须投入一定的升级改造资金或设施、设备。对设施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完善退出机制,避免因发包私人经营签约时间过长,影响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存在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解除合同。
(六)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严格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根据《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落实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导公建民营机构加强综合监管,提高兜底保障服务水平。对有集中照护意愿的低保且完全失能老年人,通过“一事一议”低偿或无偿的方式100%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收尽收。鼓励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对外公开收费优惠政策,优惠后收费标准按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确定。
(七)抓好养老服务分级分类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分期抓好市、区、镇(街)、村(居)具体经办人员全员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对市、区现行的政策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分级编印政策汇编、典型经验等宣传材料,通过民政官方网站、i厦门智慧民政平台,加大普及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重点培训《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和《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
(八)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要求,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育培养。落实《厦门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1〕6号)要求,组织养老从业人员开展人才奖补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推动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重点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进行培训,逐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市级财政(福彩公益金)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奖补,在11月底前市、区两级完成分类培训1000人次。
(九)持续开展养老服务市场综合检查整治。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扫黑除恶、“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严禁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要求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一号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欺老虐老等行为,与市人民检察院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日常联系、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检察整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实施步骤
(一)谋划部署阶段(5月底前)。4月,组织各区民政局市和社会福利中心分管领导、主要经办人进行动员部署。在5月底前,市、区民政局分级分类组织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和《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强化主要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提高政策知晓率,提升我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全面自查自纠(6月底前)。5月底前,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服务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内部自查,梳理今年初以来各级开展督导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组织整改销号。5月20日前,各区民政局完成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机构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工作台账,梳理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清单,分类提出整改建议,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市社会福利中心参照各区时限督促指导两院对照点题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三)组织检查督导(8月底前)。市民政局将适时会同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开展督导检查,按照时间节点、工作进度要求,定期通报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督促存在问题的机构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8月上旬,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区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将点题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全面总结提升(9月底前)。7月份以前,配合省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完成五星级养老服务现场评定工作,市局在完成四星级养老机构评定的基础上,指导区局完成三星级以下机构评定工作。8月底前,完成全市在运营养老机构强制性国家标准评估工作。市社会福利中心、各区民政局对“点题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形成点题整治“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等,8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点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9月底前市民政局“点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整治成果进行验收,总结梳理各区好经验、好做法和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规范养老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将“点题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和抓落实,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要倒排工作进度,责任到人,强化责任担当。通过整治,进一步提升基层养老服务业务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中心要及时分析研判“点题整治”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机构进行通报、约谈,督促限时整改。对部门联动综合监管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彻底和不担当、不作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养老机构“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告市民政局“点题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工作交流分享,互学互鉴,共同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中心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推进服务质量管理模式由突击性的集中排查整治,向依靠制度常态化监管的长效机制转变。坚持用标准、制度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通过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法来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厦门市深化“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点题整治工
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深化“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点题整治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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