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的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各处、室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信息采编分工
(一)机构职能
1、职能介绍;
2、机构设置。
(二)政策法规
1、地方性法规;
2、市政府规章;
3、规范性文件;
4、市民政局文件。
(三)规划计划
1、“十一五”规划;
2、计划总结。
(四)民政事业统计信息
1、救灾救济(救灾救济处负责);
2、优抚安置(优抚处、安置处负责);
3、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处负责);
4、殡葬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
5、婚姻登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
6、收养登记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
7、社会捐助(救灾救济处负责);
8、其他。
(五)应急管理
1、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六)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程序、办理情况;
2、非行政审批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情况。
(七)办事指南。
二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各处、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及时送交,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交的,送交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7个工作日。
三 各处、室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应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电子文本应符合如下文件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pdf、gw、ceb、doc、xml、gd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dbf、excel、xml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四 根据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 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各处、室对送交的文件应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对于本处、室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及时报局保密委员会审批。
五 各处、室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
六 民政局政府公开信息受理处对各处、室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民政局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见附件 1)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七 各处、室应将政府公开信息工作纳入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向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2008年5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