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 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lm体育平台官网入口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 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10-31 16:18

各区民政局,各全市性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

  为落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属性常态化监管,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规则》,拟于2024年11月至12月开展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含个人、合伙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重点围绕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机构法定账簿核算等12个方面组织自查与抽查(详见附件1)。

  二、组织形式与任务分工

  财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抽查到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再组织自查。

  市民政局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自查与抽查,采取财务资料集中检查的方式抽查40家社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3),11月10日前各被抽查机构将检查资料(详见附件4)报送至厦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思明区体育路2号605);未被抽查到的社会服务机构组织自查,11月25日前将《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自查表》(附件1)扫描后上报至厦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工作邮箱(mzj_shzz@xm.gov.cn)。

  各全市性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所属社会服务机构完成自查,收集《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自查表》(附件1),汇总自查结果,11月25日前将《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通过金宏网反馈厦门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好专项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社会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自查,所上报的自查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自查结果真实有效。各区按比例严密组织抽查,有条件的可安排专业会计人员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

  (二)强化宣传,畅通渠道。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加强政策宣讲和舆情监测,开通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登记审批窗口要及时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签定《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及时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

  (三)抓好整改,及时总结。各区要指导社会服务机构做好问题整改,自查表、抽查结果、整改通知、整改报告要整理成册,形成工作台账,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至厦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赵龙海,电话:5307928

  邮箱:mzj_shzz@xm.gov.cn

  地址:思明区体育路2号605

 

  附件:1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自查表

      2.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3.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抽查名单

      4.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抽查资料清单

  厦门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

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自查表

(自查时段2023年1月-2024年10月)

社会服务机构名称(需加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自查项目

是否存在问题

是否完成整改

1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

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整改

措施

1项: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8项: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9-12项: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备注

此表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送给业务主管单位,

由业务主管单位统一汇总后反馈民政部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送民政部门。

 

附件2

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各区、各业务主管单位填报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总体情况

数量(个)

1

自查社会服务机构

 

2

抽查社会服务机构

 

3

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

 

4

完成整改的社会服务机构

 

问题情形

发现问题(个)

完成整改(个)

1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附件3

  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抽查名单

  1.厦门市企联书画院

  2.厦门市张仃美术馆

  3.厦门鼓浪屿万石国画院

  4.厦门远东美术馆

  5.厦门兰亭书画院

  6.厦门市阳光残疾人书画院

  7.厦门市子午流注古法针灸研究所

  8.厦门市鼓浪屿列宾美术馆

  9.厦门禅心书画院

  10.厦门两岸名人堂书画院

  11.厦门雷锋文化艺术馆

  12.厦门前埕古建筑及古村落保护交流中心

  13.厦门市兰花美术馆

  14.厦门凰玉美术馆

  15.厦门市银牌艺术馆

  16.厦门香贡贡肉制品传统制作技艺传习中心

  17.厦门立和中医药研究所

  18.厦门市何氏骨科研究所

  19.厦门市露丰堂中医药研究所

  20.厦门市一真古法针灸研究所

  21.厦门乐善居义工服务站

  22.厦门仁爱爱心服务中心

  23.厦门曙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4.厦门市沁心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5.厦门市进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6.厦门市爱欣乐龄社工服务中心

  27.厦门市中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28.厦门市智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9.厦门市砥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0.厦门市善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1.厦门市亲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2.厦门市莲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3.厦门市益聚社会服务发展与评估中心

  34.厦门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35.厦门市快乐社区服务中心

  36.厦门市幸福老人服务中心

  37.厦门躬行志愿者发展促进中心

  38.厦门向阳花儿童阅读科普中心

  39.厦门市海峡文化与旅游信息交流中心

  40.厦门市十方缘老人心灵呵护服务中心

  附件4

  社会服务机构财务专项检查抽查资料清单

  1.本机构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

  2.2023年度(1月-12月)财务资料(含财务账本、会计凭证、收入明细<总账、明细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机构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

  4.上述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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